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何为准?

在日常商事活动中,招标文件与后续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生冲突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白纸黑字”之间的差异常常引发争议,甚至对簿公堂。当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究竟应以哪份文件为准?这不仅关乎合同各方的切身利益,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原则:黑白合同效力之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明确了“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标合同不应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若合同与招标文件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核心条款上存在冲突,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二、典型案例:最高法一锤定音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56号判决中,某建筑公司中标后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在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招标文件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而合同改为工程全部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属于实质性内容,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应当以招标文件为准。开发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主张不予支持。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维护招标投标法律秩序稳定的司法导向。

三、区分情形:实质性内容vs非实质性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不一致都必然导致以招标文件为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区分“实质性内容”与“非实质性内容”:

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这些内容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招标文件为准。

非实质性内容包括: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一般条款。这些内容不一致时,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准,因合同是双方最新合意的体现。

四、风险防范:实务操作建议

为避免争议与法律风险,建议各方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

1. 严格审核一致性:合同起草阶段应逐一核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确保关键条款的一致性。

2. 明确解释顺序:在合同中设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条款,通常可约定:“本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但需注意,此约定对实质性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妥善处理变更:确需变更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应重新进行招标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避免简单通过合同变更。

4. 完善证据保存:妥善保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全过程文件,防范未来可能的纠纷。

招标投标活动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合同各方都应尊重招投标结果的严肃性。唯有坚持诚信原则,确保文件间的一致性,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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